《攀枝花恒通鈦業有限公司轉窯尾氣深度治理及濃縮結晶節能改造減排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征求意見稿已編制完成。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公示如下:
一、建設項目情況簡述
建設項目名稱:轉窯尾氣深度治理及濃縮結晶節能改造減排項目
建設單位:攀枝花恒通鈦業有限公司
建設地點:四川攀枝花釩鈦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建設性質:改建
工程總投資:1800萬元
建設規模:項目主要建設1套VCE冷凍梯度結晶系統、1套MVR連續鈦液濃縮系統;同時對回轉煅燒窯加裝低氮燃燒器,配套設置雙旋風收塵器、余熱鍋爐、高效脫硫塔、高效電除霧器對轉窯尾氣進行深度治理。本項目技改前后,金紅石鈦白粉的產能不變,中間產品金紅石型鈦白粉粗品產能仍為1.5萬t/a,最終產品金紅石型鈦白粉產能仍為3萬t/a。
二、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概述
1、大氣污染物
運營期大氣污染物主要為原料粉碎粉塵、酸解尾氣、煅燒尾氣等。
2、水污染物
運營期水污染物主要為洗滌廢水、地坪沖洗廢水、車輛沖洗廢水等。
3、固體廢物
運營期固廢主要為除塵灰、鈦白石膏渣等。
4、噪聲
營運期噪聲源主要為設備運行噪聲。
三、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的要點
1、大氣治理措施
鈦白粉生產過程原礦粉碎粉塵、閃蒸干燥煙塵、汽流粉碎粉塵、產品包裝粉塵分別經布袋除塵器處理后,通過排氣筒排放;酸解尾氣經三級堿液噴淋+文丘里噴淋后,通過40m高排氣筒排放;經低氮燃燒后的煅燒尾氣經雙旋風除塵器+文丘里堿液噴淋+高效脫硫塔+高效電除霧器處理后,通過60m高排氣筒排放;低氮燃燒后的鍋爐廢氣經15m高的排氣筒排放。無組織顆粒物通過廠房沉降加以控制;儲罐大、小呼吸廢氣主要通過加強車間通風進行控制。
2、廢水治理措施
鈦白粉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一洗工序壓濾酸性廢水部分送至生產工序用于配酸和洗滌酸解泥渣,剩余部分送本廠污水處理站處理達標后,部分回用,其余經園區污水管網排至園區污水處理廠處置;一洗工序洗滌廢水、三洗工序洗滌廢水、脫鹽水制備濃水、鍋爐排污水、地坪沖洗廢水、車輛沖洗廢水、化驗室廢水、化灰站廢水、生活污水送本廠污水處理站處理達標后,部分回用,其余經園區污水管網排至園區污水處理廠處置;煅燒晶種洗滌廢水全部送至煅燒尾氣處理工序作為煅燒尾氣噴淋用水;酸解尾氣噴淋廢水、煅燒尾氣噴淋廢水定期更換廢水經管道送本公司污水處理站處置,其余噴淋廢水為收集后,循環利用;換熱器冷卻廢水返回生產工序作為洗滌用水。
3、固廢治理措施
鈦白粉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除塵灰經收集后,返回對應的生產工序作為原料使用;鈦白石膏渣經脫水處理后,經汽車運至釩鈦園區渣場堆放;七水硫酸亞鐵經打漿后,通過管道送本廠一水硫酸亞鐵生產線作為原料;廢包裝材料經收集后,交由廢品收購站處理;廢離子交換樹脂返回廠家回收再生。化驗室廢液、在線監測廢液、廢潤滑油經收集后,暫存于危廢暫存間,定期交由中節能(攀枝花)清潔技術發展有限公司處置。生活垃圾由垃圾桶收集后,送指定地點,由環衛部門統一清運處置。
4、噪聲治理措施
項目設備噪聲通過選用低噪聲設備、合理布局、距離衰減等控制措施后即可達標。
四、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的要點
項目的建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當地產業發展導向,選址符合園區規劃。項目所在區域內無重大環境制約要素,環境質量現狀良好。項目貫徹了“清潔生產”、“總量控制”和“達標排放”原則,采取的污染物治理方案均技術可行,措施有效。工程實施后對環境影響小,基本維持當地環境質量現狀級別。只要嚴格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和工程設計提出的環保對策措施,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確保項目產生的污染物達標排放,從環境保護的角度而言,本項目在四川攀枝花釩鈦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進行建設是可行的。
五、公眾查閱環境影響報告書簡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眾認為必要時向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索取補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可以信函、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到我單位咨詢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相關信息,索取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簡本及相關資料。期限均為本公示起10個工作日內。聯系方式如下:
(1)環評編制單位(四川英皓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聯系方式
聯系人:張工
聯系電話:13198399901
聯系地址:攀枝花市東區人民街29-41號第四層
(2)建設單位(攀枝花恒通鈦業有限公司)聯系方式
聯系人:劉總
聯系電話:15608141616
郵箱:382542479 @qq.com
聯系地址:四川攀枝花釩鈦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六、征求公眾意見的范圍和主要事項
征求公眾意見的范圍:項目所在地周邊受影響范圍內的人群、在本地工作的人群以及關心本項目建設的其他公眾。
征求公眾意見的主要事項:對本項目報告書內容的意見和建議;對本報告提出的環境減緩措施的意見和建議;對本報告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的意見。
七、征求公眾意見的具體形式
可以通過網站提交、向指定地址發送電子郵件、電話、傳真、信函或者面談等方式發表關于該項目及環評工作的意見和看法。
八、公眾提出意見的起止時間
至本公示起10個工作日內。